找不到一方當事人怎麼離婚?
一、找不到一方當事人怎麼離婚?
根據法律規定,想離婚找不到對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對方失蹤或死亡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訴離婚。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下落不明人失蹤(下落不明滿兩年)或死亡(下落不明滿四年以上),可以認定為其他導致婚姻關係破裂的原因,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請人失蹤或死亡,其婚姻關係也在宣告之日起解除。
二、對於這種離婚訴訟,法院的具體做法一般有五步:
第一步:一方當事人向法院起訴離婚,要求法院立案。
第二步:法院按一方當事人提供的郵寄地址,送達法律文書。若被退回或是無人簽收,初步證實對方下落不明。
第三步:由起訴方當事人或法院有關部門,收集另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杳無音信的補充證據,進一步認定:法律文書無法直接送達對方。
第四步:原告交納一定數額的送達費後,在法院的公告欄和相關媒體上刊登公告,進行公告送達。在公告中,告之對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及不及時參與訴訟的法律後果。
公告期限為:國內案件60日,涉外案件6個月。
第五步:公告期滿,視為送達,進行缺席開庭和判決。
三、夫妻一方下落不明不足兩年
出現這種情況,可以認定為:因夫妻一方出走,不與家庭聯繫,不承擔家庭義務,故意違反婚姻義務,而導致夫妻情感確已破裂。這個時候,當事人可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項:“其他導致婚姻關係破裂的原因”,向被告最後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當事人因死亡或者失蹤且時間超四年,另一方即可通過司法手段強制解除婚姻狀態。在法律規定上,因為兩人長期不在一起生活,可以認為是特殊造成雙方感情破裂無法挽回而判處強制離婚。需要注意的是,因當事人無法接到信息,司法機關應當通過有效途徑向社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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