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法院准許離婚?
離婚訴訟中准予離婚的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1、重婚行為有兩種形式:
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有與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
二是事實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雖然未與他人登記結婚,但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一種類似於重婚的違法行為。
總之,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另一方不予寬恕的,可視為婚姻關係確已破裂;一方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依法判決准予離婚,是符合婚姻法原則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1、實施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內部的夫妻一方對另一方人身安全構成重大威脅的暴力行為。事實是,家庭暴力直接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正常的家庭秩序,破壞家庭成員間的平等地平等地位與和諧關係,影響社會安定團結。
2、虐待是指以作為或不作為的形式對家庭成員歧視、折磨、摧殘,使其在精神上、肉體上遭受損害的違法行為,如打罵、恐嚇、凍、餓、患病不予治療、限制人身自由等。
3、遺棄是指家庭成員中負有贍養、扶養和撫養義務的一方,對需要贍養、扶養和撫養的另一方不履行其應盡義務的違法行為,如父母不撫養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不贍養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丈夫或妻子子不發行扶養對方的義務等。
虐待和遺棄行為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老弱病殘者和缺乏獨立生活能力的人。因而這些違法行為具有相當大的危害性,它破壞了婚姻家庭關係,侵害了家庭成員的人身和財產權利。若一方受另一方的虐待、遺棄而提起離婚請求的,經調解無效,可認定夫妻感情破裂,判決准予離婚。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一方有賭博、酗酒、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常常導致家庭經濟困難,也是造成家庭暴力的原因之一。特別是吸毒會導致吸毒者神經麻醉,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和意志,可能造成各種犯罪後果,必然會嚴重地危害夫妻感情。一方染上這些惡習屢教不改的,不履行家庭義務,雙方難以同居生活的,另一方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婚姻關係的,視為感情破裂。經調解無效後,可判決准予離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適用這個情形須滿足四個要件:
第一,有分居滿二年的事實。一般情況下指分居處於持續狀態。
第二,分居的原因是因感情不和,而不是其他原因。比如以對方虐待為理由離婚,就不用考慮分居這條,適用這條是指如果沒有別的情節理由,分居二年就可以離婚。
第三,是訴訟離婚,而不是協議離婚。離婚條件不是一定要分居。
第四,經過調解無效。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主要指除以上四種情形以外的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況。離婚糾紛相當複雜,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因家庭經濟問題、子女問題、贍養老人等問題引起的,有的是因性格不投、志趣不合、感情淡化或變異而引起的。因一方被追究刑事責任,嚴重傷害夫妻感情而導致感情破裂以及婚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而導致感情危機,也是一方提出離婚的理由。
六、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一方被宣告失蹤是一種客觀存在的法律事實,是指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下落不明達到一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判決宣告該公民為失蹤人。
申請宣告公民失蹤的條件:
一是該公民離開最後住所地後下落不明;
二是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時間必須滿2年。
下落不明人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受理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後,必須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為3個月,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的事實説明夫妻生活已中斷2年以上,夫妻間的權利義務因一方失蹤而沒有履行,這種時空的間隔必然會影響到夫妻感情。在這樣的處境下,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經法院單方面調解無效,應視為感情破裂,判決准予離婚。法院受理後是否要公告查找,是否要在公告期屆滿後下落不明的一方未應訴的情況下,才能作出判決,婚姻法未對此作出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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