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管轄地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離婚管轄地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三條規定,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四條規定,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五條規定,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第十六條規定,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七條規定,已經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對方提出管轄權異議時怎麼辦
可想辦法讓法院移送案件。
在管轄權異議案件中,合同類案件較多。這是因為合同糾紛會牽涉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等多個地點,而很多情況下,這些相關地點的法院都擁有管轄權,此類管轄權衝突就使當事人在選擇管轄法院上面臨着第一次決擇。然而,就是在這些管轄權異議比重較大的合同糾紛案件中,被告人濫用管轄權異議的現象比較嚴重,絕大多數的管轄權異議理由不成立,提出管轄權異議後能得到支持的只有5%左右。有的當事人是擔心各地執法尺度不統一,同樣官司不同判決,產生不利於自己的後果;有的當事人是企圖爭得管轄權,將案件移送本地法院審理,便於溝通,即使判決不利也可在執行上做文章;有的當事人利用管轄權異議拖延裁判,並藉此拖延債務給付期限。
異議人行使異議權不受任何限制,只要在答辯期內提出,無論證據情況如何,法院應當“審查”並作出裁定,且可以上訴。該規定對當事人行使管轄異議權沒有相應的規制措施,這是管轄權異議濫用現象產生的主要原因。
1、沒有適當限定提出管轄權異議及上訴的條件。法律只規定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即可提出管轄權異議,而對於當事人基於什麼原因對管轄權有異議則在所不問。
2、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成本極低。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不需交納費用,對不服法院作出的管轄權異議裁定而上訴的,也不需交納受理費。
3、缺乏對濫用管轄權異議的有效制裁機制。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即使不成立,也只承擔被法院裁定駁回的後果,如因該異議的提出引起延緩訴訟的後果,異議人也無須承擔責任。
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都是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但此時要求找到具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不然的話肯定就不會受理你的離婚案件,而這其實也是耽誤當事人的時間。通常情況下,起訴離婚其實都是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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