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次數是多少次?
一、離婚冷靜期次數是多少次?
無數次。《民法典》目前對離婚冷靜期的次數沒有規定性的限制和説明,理論上離婚冷靜期可以是無數次的。這對很多特別想離婚的人來説是不能接受的。當事人確實想要一次離婚的,可以不通過協議離婚的方式,就不用經過離婚冷靜期的程序,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的方式是可以一次判離的。
二、離婚冷靜期是強制的嗎?
是強制的。《民法典》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婚姻冷靜期制度有一定的法律支撐,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開展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中,有維護婚姻家庭關係穩定等改革目標的相關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現在《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主體協議離婚要經過三十天的離婚冷靜期。許多人想馬上離婚,覺得離婚不應該被拖延和延誤的,這時可以採取訴訟離婚的手段來主張自身合法訴求。對於雙方協議離婚的,離婚冷靜期是必須經過的程序,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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