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老公出軌起訴離婚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在夫妻雙方的關係之中,當女方懷孕時女方則處於弱勢的地位,因此我國《婚姻法》對懷孕期間的婦女進行了特別的保護。一般在女方懷孕期間法院都不會准許夫妻雙方進行離婚,尤其禁止一般情況下男方起訴離婚,那麼在孕期老公出軌起訴離婚由女方實行是否可行呢?以下我們就對相關內容進行了解。
一、女方懷孕期間可以起訴離婚的情形
女方在孕期、哺乳期、中止妊娠後是可以去法院起訴離婚的。
男方在上述期間內,除非存在以下情形,否則不得向法院起訴離婚:
(1)女方懷孕系婚後與他人通姦所致;
(2)女方小產後,身體健康已恢復;
(3)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
(4)一方對他方有危害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
二、女方懷孕期間起訴離婚可以有哪些訴訟請求?
(1)有證據證明男方出軌,未履行夫妻間應遵守的忠貞義務,對婚姻有過錯的,對女方造成心理上的傷害,女方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2)孩子還在哺乳期的,一般隨母親生活,女方可以要求取得孩子的撫養權。
三、懷孕期間起訴離婚法條依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四、起訴離婚必經流程
提起離婚訴訟至離婚判決生效,要經歷三個必經階段。
第一階段:起訴階段。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並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離婚訴訟結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裁定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書生效。對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不服的,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根據法律的規定,孕期老公出軌起訴離婚有女方進行法律是允許的。一般情況之下,法院在女方懷孕期間是不准許男方進行起訴離婚,但是法律規定的四種情形之外,但是對女方在其懷孕期間提起離婚訴訟並沒有什麼特別的規定。以此也能看出《婚姻法》對懷孕期間女性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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