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再婚不用離婚證可以嗎
一、離婚後再婚不用離婚證可以嗎
根據我國《婚姻登記條例》和《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的規定,辦理離婚再結婚的內地居民應當向婚姻登記機關出具三類材料才能辦理再結婚的登記,具體包括: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3、再婚的一方還需攜帶離婚證或者由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經生效的離婚判決書、離婚調解書或離婚證明書。
所以,如果再婚的一方之前就是協議離婚,那麼在辦理再婚手續的時候要是沒有攜帶離婚證,就不能辦理再結婚登記。
二、再婚登記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再婚登記的程序主要有:
(一)申請:取男女雙方各自的身份證原件(臨時身份證)、户口本原件(户藉證明、集體户口頁)、三張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離過婚的請帶上離婚證或判決書。
(二)受理: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辦公大廳,雙方親自到場遞交上述手續。
(三)審查:查看户口本,身份證,看身份證是否過期,照片是否與當事人相同。
(四)登記:問雙方是否自願,交納登記費9元,雙方書寫聲明書,簽名、按指印,登記人員編號、登記打印結婚證,填寫;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
(五)發證:辦理登記手續後,相關登記手續存檔,當場發給雙方結婚證書,正式宣告締結夫妻關係,法律對雙方當事人的婚姻關係予以確認帶上離婚證。
需要注意的是離婚的中國公民在國內申請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關係是在國外按當地法律通過司法程序解除的,其離婚證件(指法院出具的離婚調解書和離婚判決書)須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被裁定承認的,視為有效;被駁回的,視為無法律效力。
如其前次婚姻關係是在國外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離婚證件無需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但須經其居住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的認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的認證。
因為在辦理再婚手續的時候,需要證明自身現在是離異單身的狀態,而能夠很好證明這一點的無法就是提供離婚證或者拿出法院之前准予離婚的判決書或者調解離婚的調解書。一般之前是協議離婚的,就必須要出具自己的離婚證,否則的話無法證明單身狀態,最終可能不能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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