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怎樣寫好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在的寫法上要儘量細化,對約定事項規定得越清楚就越能避免以後不必要的糾紛。比如,孩子撫養費問題,如果僅規定了每月孩子的撫養費數額,沒有就孩子參加課外輔導班的費用承擔做約定,隨着孩子的成長,課外輔導費用也會越來越重,基於此產生的糾紛往往很難解決。不要因為離婚期間的思想波動,或由於一方隨意的要求而變更或推翻已有的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中的核心內容就是財產的分割和子女的撫養問題,一般而言女方在經濟收入上要比男方低一些,因此在分割財產時可以和男方協商多分配一些,尤其是在約定孩子隨女方一起生活的情況下,更要為孩子打算,多分一些財產給女方。
1、細化財產分割問題
在女方離婚協議書中最好能明確,共同財產有哪些、各類別財產如何分割、一方取得財產,是否給對方補償、如何補償、對外債務如何償還。
2、細化子女撫養問題
在夫妻離婚協議書中儘量明確規定,孩子由誰撫養、撫養費的數額、支付方式、支付時間、如探望的時間、探望的次數、探望的方式等等。
二、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的條款事項有哪些?
起草離婚協議書由雙方或者一方起草,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
1、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
2、對子女撫養問題的協議;
3、對夫妻共同債務的約定;
4、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5、其他涉及夫妻雙方應當載明的事實。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綜上所述,起草一份離婚協議書,內容固然重要,但是首先需要滿足的是離婚協議的形式要符合民政機關的要求,內容要具有可操作性並且屬於雙方的真實意思表達,儘量對可能產生爭議的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問題細化説明,一經雙方簽字確認後的離婚協議書,不要輕易變更或重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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