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再婚登記手續有哪些
一、離婚後再婚登記手續有哪些?
1、雙方的户口簿、身份證;
2、三張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
3、本人無配偶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現場填寫);
4、離婚證、有效的離婚證明或者生效的離婚判決書。”
二、再婚登記的流程是什麼?
1、申請。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須持本人户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登記的時候男女雙方必須同時在場。如果是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在實行婚前檢查的地方還應該持有醫院的婚前檢查證明。
2、審查。登記機關對於雙方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審查,在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或進行必要的調查,或指定項目進行醫學上的鑑定。
3、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後,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不與登記的,應當出份書面説明,説明不與登記的理由。
三、再婚登記要符合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自願】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法定結婚年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禁止結婚的情形】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婚後雙方互為家庭成員】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綜上所述,再婚登記並不需要準備什麼特別的手續,主要就是離婚證或者離婚判決書,既然是再婚登記,那雙方當事人對婚姻登記方面的制度就應該有所瞭解,辦理結婚登記時,必須向婚姻登記機構提供真實合法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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