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有哪些?
一、侵權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有哪些?
侵權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有一般的侵權行為。過錯責任原則是合同責任中的一般原則,其適用範圍是較為廣泛的。由於我國採取二無制歸責任原則,因此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範圍是有限的。過錯責任原則首先適用於違約責任的確定方面,即應以過錯作為確定違約責任的依據。
過錯責任原則是以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基本條件的認定責任的準則。其適用的侵權範圍,根據法律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侵犯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可見,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無過錯責任具有什麼特徵
1、因果關係是決定責任的基本要件,即以損害事實與責任人的行為之間存在着罪關係為前提,若沒有因果關係則不能承擔無過錯責任;
2、並不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歸責的要件,若以過錯為歸責的構成要件,那就成了過錯責任原則;
3、無過錯責任的宗旨在於合理補償受害人的損失,這也是許多國家為保障受害人的權益而設立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原因所有;
4、由被告就免責事由進行舉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它不同於過錯責任中的“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在適用無過錯責任時,原告只要舉出損害事實及損害事實和被告的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即可,再由被告就存在的法定免責事由進行舉證,被告不能僅僅證明他已盡到了注意義務或沒有一般的過失就可以被免除責任;
5、適用無過錯責任時必須有法律的特別規定,也就是針對法律明文規定的特殊侵權行為才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適用,不能隨意擴大或者縮小其適用範圍。適用無過錯責任的特殊侵權行為的免責條件由法律規定,但各特殊侵僅行為的法定免責事由並不是完全相同的。正確區分與過錯責任原則的界限過錯責任原則是行為人基於自身的過錯而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或者是財產權利,便是需要按照我國法律規定來承擔相對應的責任,這裏的責任主要指的就是民事賠償的責任,而需要承擔責任的前提必須是存在着過錯,通常都是按照過錯責任原則來進行歸責的,還有比較特殊的情況是按照無過錯責任原則歸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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