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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實質要件中的自願要件

結婚1.61W

結婚的必備條件:
(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2)結婚必須達到法定的年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3)符合一夫一妻制。
禁止結婚的條件: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結婚實質要件中的自願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