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是禁止結婚的
結婚2.76W
律師解析:如下情況下是禁止結婚的:
1、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即男早於二十二週歲,女早於二十週歲;
2、雙方為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3、一方或雙方具有合法有效,且尚存續的婚姻關係,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
4、其他情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願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如下情況下是禁止結婚的:
1、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即男早於二十二週歲,女早於二十週歲;
2、雙方為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3、一方或雙方具有合法有效,且尚存續的婚姻關係,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
4、其他情況。
1、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即男早於二十二週歲,女早於二十週歲;
2、雙方為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3、一方或雙方具有合法有效,且尚存續的婚姻關係,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
4、其他情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願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如下情況下是禁止結婚的:
1、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即男早於二十二週歲,女早於二十週歲;
2、雙方為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3、一方或雙方具有合法有效,且尚存續的婚姻關係,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
4、其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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