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受法律保護嗎?
在很久以前,要是男女沒有辦理結婚手續,而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的話,我們一般認為他們之間是屬於事實婚姻。但自1994年以後,我國對這種關係就不承認了。那麼此時事實婚姻是否還能受法律保護呢?接下來,我們一起了解一下相關情況吧。
一、事實婚姻受法律保護嗎
既然事實婚姻是普遍存在於過去農村地區,那麼,在我國現行法律中是否還有對事實婚姻的相關規定麼?答案是肯定的。法律是用來解決實際問題的,過去人們採用擺酒席的辦法代替登記領證,那現在這些人的婚姻狀況如何認定,法律應該回應實踐的需要。
根據最高法的相關司法解釋,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之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按照上述的規定,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時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承認事實婚姻關係,法律予以保護;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後沒有辦理婚姻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均按非法同居關係處理,這種情況下事實婚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因此,對於“事實婚姻受法律保護嗎?”這個問題,應該分情況討論,不能籠統觀之。
二、構成事實婚姻的條件是什麼
從這個定義上看,構成事實婚姻的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事實婚姻的男女都無配偶,有配偶則構成事實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
在構成事實婚姻的條件裏,最主要的就是男女雙方已經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但並沒有辦理結婚證,履行結婚手續。
以1994年2月1日作為分界線,此後如果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沒有及時補辦結婚登記的話,那麼一律按照同居關係進行處理。此時,也可以説我國法律對同居關係是不進行保護的。但要是登記了的話,那麼就是受法律保護的。本站小編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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