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脅迫結婚屬於可撤銷婚姻嗎?
脅迫結婚,屬於可撤銷婚姻,當事人可以在一年內,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
構成脅迫須具有下列要件:
(一)須有脅迫的故意。
即行為人有通過脅迫行為使受脅迫人產生恐懼心理.並基於恐懼心理而被迫同意結婚的故意。
(二)須有脅迫行為。
即行為人實施了以對受脅迫人及其近親屑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的不法行為。脅迫行為的實施人可以是婚姻當事人。也可以是與其有關的第三人;受脅迫者可以是婚姻當事人本人也可以是其近親屬。
(三)須受脅迫人同意結婚與脅迫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
即受脅迫人之所以做出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是因為脅迫行為致使其產生恐懼心理而為。
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由於可撤銷婚姻的原因屬於妨礙婚姻當事人結婚自由權的情形,為尊重當事人的意志,撤銷權人應限於當事人本人為妥,其他第三人不得對該婚煙主張撤銷,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也不能依職權主動宣佈撤銷婚姻。
二、申請撤銷具體程序如下:
1、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申請的,人民法院審查後確屬應撤銷情形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並將生效判決書寄送當地婚姻登記機關。
2、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撤銷婚姻申請的,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
(3)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
三、法規原文
《婚姻法》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條 婚姻法第十一條所稱的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
脅迫人的脅迫行為即使是口頭威脅也是違法的。一般情況下形成婚姻關係不滿一年半的時間內,是可以撤銷婚姻的,除非是被拐賣、監禁,失去自由的情況。除受脅迫者本人外,其他人無權利申請撤銷。提交個人證明和其他證明材料,被拐賣人士要提交刑事相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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