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怎麼證明無效婚姻?
一、我國怎麼證明無效婚姻
下列婚姻關係是無效婚姻: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未到法定婚齡。違法建立無效婚姻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應無條件解除婚姻關係,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觸犯刑法的,應負刑事責任。
如果出現無效婚姻的情形,那麼如何確認婚姻無效呢?一般有以下二種程序:
(一)行政程序。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婚姻效力持異議的,可以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確認婚姻無效的申請,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經查證該婚姻關係確屬無效的,撤銷其婚姻關係,並註銷結婚證。當事人不服的,可依法提出行政訴訟。
(二)訴訟程序。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婚姻持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婚姻無效的訴訟。人民法院一旦受理就應依法作出該婚姻有無法律效力的判決。
二、確認婚姻無效時要注意什麼
(一)當事人依行政程序主張無效應注意以下的問題:
1、出於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不符合法定要件而予以登記的,當事人有依行政程序主張無效的請求權。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駁回請求時,當事人可以依照行政複議程序申請複議,也可依訴訟程序提起行政訴訟。
2、當事人的結合並未辦理婚姻登記的,不能依行政程序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應由訴訟程序處理。
3、出於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原因,不符合法定要件而予以登記的,當事人不應被賦予依行政程序主張婚姻無效的請求權,而只能作為事實和證據的來源,在當事人主動要求糾正錯誤時,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查明屬實後,應依職權撤銷結婚登記,宣佈婚姻無效,並收回結婚證,只有這樣才能維護結婚登記制度的嚴肅性。
(二)當事人依訴訟程序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人民法院在判決婚姻無效時,應同時對子女和財產等問題一併處理,與確認婚姻效力不同的是,子女和財產等問題的處理,既可採用判決的方式,也可採用調解的方式。
2、人民法院在審理有關扶養、繼承等案件過程中,如發現屬於無效婚姻的,應當依職權確認其婚姻無效,並在判決中予以宣告。由於婚姻是否有效,直接關係到當事人能否以配偶的身份行使權利的問題,因而,即使有請求權人並未提出確認婚姻無效的請求,人民法院也應當主動地否認違法婚姻的取力。
3、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訴訟,應當以判決的方式結案。無論確認為婚姻無效,或是駁回原告請求確認婚姻有效,都應以判決的方式而不應以調解的方式結案。因為,法律規定的有關婚姻成立的要件是強制性的規範,當事人之間的結合是否具有婚姻的效力,只能根據客觀事實依法認定,不能依據當事人的主觀意願而定。
4、在處理有關婚姻效力糾紛的案件時,不能因雙方當事人對本屬無效的婚姻沒有爭議就不加追究,在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的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訴訟中,當事人雙方應均處於被告的訴訟地位。
綜上所述,我國婚姻無效的情況大概有四種,我國實行一夫一妻制,且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婚姻才是有效婚姻,且婚後不得有嚴重的傳染疾病,近親三代中是不能結婚的,所以以上就是婚姻無效的情況,大家需要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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