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受脅迫婚姻需要哪些材料
一、撤銷受脅迫婚姻需要哪些材料
一方脅迫另一方與之結婚的,被脅迫的一方有權利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的申請。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9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 定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的,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二)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
由此可見,被脅迫的一方只有提供了以上證明材料,法院才會判決撤銷婚姻。因此,受脅迫的當事人應當注意收集和保留證據,只有這樣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怎麼判斷婚姻是否受脅迫
(一)判斷婚姻是否受脅迫的標準是:
1、行為人必須實施了脅迫行為,這種行為足以達到讓被脅迫者產生恐懼,或直接現實地對被脅迫者進行身體上或精神的傷害。
2、行為人的脅迫行為具有違法性。比如男方對女方説“你不與我結婚,這塊手錶就不送給你”,這裏,男方的言行僅僅是取消贈與的表示,並不構成非法脅迫行為;而如果男方對女方説“你不與我結婚,我就將你家的房子燒了、父母殺了”,男方的這種言行就是非法脅迫行為。
3、行為人在主觀上需要脅迫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受脅迫人的身體或心理造成損害,為了達到迫使受脅迫人結婚的目的,希望或放任損害後果的發生。
4、受脅迫方因行為人的脅迫行為而不得不違背自己的意願,按照脅迫者的要求,同意結婚。
所謂脅迫,是指非法地以將要使他人產生損害或者以直接對他人實施損害相威脅,使某人產生恐懼或者因受到損害而結婚。
(二)脅迫的手段有兩種類型:
1、非法地以將要使他人產生損害相威脅,而使某人產生恐懼。將要發生的損害可以是涉及生命、身體、財產、名譽、自由、健康等方面的,並且沒有法律依據。同時,這種損害必須是相當嚴重的,足以使被脅迫者感到恐懼。
2、直接對他人實施不法行為,給某人造成損害,而迫使該人結婚。這種直接損害可以是對肉體的直接損害,如綁架對方,也可以是對精神的直接損害,如誹謗對方等。
當事人在受到威脅而結婚時,其締結婚姻關係的行為並不是出於其真實的意思表示,這就違反了婚姻法關於婚姻自由、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規定,因而法律賦予受脅迫的一方以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使受脅迫的一方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來選擇自己是否與對方結為夫妻。
脅迫結婚必須是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反真實的意願,也就是在不自願的情形下結婚的。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的積極條件包括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因此脅迫結婚的婚姻是可以撤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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