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應具備哪些條件?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必須要雙方自願,達到法定年齡,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原則。 那麼,結婚應具備哪些條件呢?下面,本站為您介紹結婚的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
一、結婚應具備哪些條件?
結婚應具備的條件有:
1、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2、男方年滿二十二週歲,女方年滿二十週歲;
3、男女雙方不屬於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禁止結婚的情形有哪些
男女雙方為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的禁止結婚。
禁止一定範圍的血親結婚法律規定的禁止結婚的親屬。稱為“禁婚親”。禁婚親包括兩個方面的血親:一是直系血親,是指所有的直系血親,沒有世代的限制,均不得結婚。二是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血親主要指出於同一祖先,有血緣關係的親屬,即自然血親;也包括法律擬製的血親,即雖無血緣聯繫,但法律確認其與自然血親有同等的權利義務的親屬。
符合上述條件的,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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