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對方分居半年可以起訴離婚嗎
就算是我們跟自己的普通朋友之間如果長達半年都不聯繫的話,肯定感情也會隨着時間的因素變淡的。更不用説是本身關係特別親密的夫妻之間,可能對於所有人來説跟另一半分居半年的時間就已經足夠長了,因此有些就是想要通過分居來離婚的人考慮的一個問題就是,和對方分居半年可以起訴離婚嗎?
一、和對方分居半年可以起訴離婚嗎?
共同生活是夫妻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如果長期不在一起生活,夫妻關係只是名分。因此,法律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法院應當准予離婚。但是,要注意,必須是因為感情不和導致分居,並且滿2年的時間,法院才會予以判離。
因此,如果夫妻僅僅是分居了半年的話,那麼就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分居離婚的條件,此時法院也是不會作出離婚判決的。
二、分居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1、必須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夫妻分居,有客觀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雙方自願協議分居的等多種情況。比如,夫妻分別在兩地工作,因相隔遙遠而沒有同居條件,或一方在外面打工無法同居的。這種夫妻分居,並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時間再長,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准予離婚的情形。
還有的情況是,夫妻感情尚好,但由於某種原因自願實行分居。這種情況,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准予離婚的條件。
作為應准予離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須是因夫妻感情出現問題,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厭惡而造成的分居。
2、分居必須是連續的,且已滿兩年。(不能累計)
(1)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止,時間必須滿兩年。
(2)分居必須是持續的,分居時間必須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後又同居,則應從同居後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計算。不能把前後幾次分居的時間累加計算。
3、夫妻分居的實質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
對於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簡單的理解為分開居住。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條件所限,並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別居住。但是,這種分居並不排除夫妻之間的性生活。他們可以利用種種辦法,來滿足夫妻之間的相互需要。所以,作為法定應准予離婚的夫妻分居的實質,在於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並持續長達兩年。
4、“夫妻分居滿兩年”須以證據證明。
我國婚姻法雖然將“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規定為法定的可以准予離婚的情形之一,但是,在實踐中要想憑藉這條規定而達到離婚之目的,卻着實不易。因為,訴訟的靈魂是證據,法庭認定必須要靠證據的支持。
婚姻法當中規定的分居滿兩年的話會直接按照感情因素破裂的依據判決離婚,可見這種分居半年起訴離婚的狀況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或者自己可以通過收集其他感情破裂的證據起訴離婚。我國法律上對於起訴離婚的時間是沒有要求的,但是對於以分居為理由請求離婚的時間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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