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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三方協議還要不要籤勞務合同?

一、簽了三方協議還要不要籤勞務合同?

簽了三方協議還要不要籤勞務合同?

個人可以不簽訂,但不能保障用人單位按約定履行承諾,求職者權益難以保障。

在單位招聘中部分單位認為簽訂了就業協議就可以不籤勞動合同,或者以簽訂就業協議拒絕簽訂勞動合同,這都是不合法的。

1、三方協議僅限於應屆畢業生在求職階段與擬用人單位簽訂的合同,效力僅限於取得畢業證以前;

2、三方協議的目的是約束應屆畢業生畢業後進入擬用人單位工作,同時要求擬用人單位在畢業生畢業後與該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如果用人單位與應屆畢業生簽定了正式的勞動合同,則三方協議的效力自然解除;

3、正式勞動合同可以約定的違約條款僅侷限於涉及保密條款和設定服務期的合同,其他任何情形都不得為勞動者設定違約金。三方協議的違約條款僅針對應屆畢業生畢業後未進入用人單位,在正式勞動合同簽訂後,該違約條款所需的基礎已經不復存在,所以違約條款當然不可能順延至正式勞動合同中;

4、三方協議是計劃經濟與市場經濟過渡期間的產物,對於三方協議沒有準確的法律予以規定。

《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簡稱“就業協議書”或者“三方協議”。是為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畢業生所在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經協商簽定的協議。協議書也是學校派遣畢業生的依據,在學生畢業離校前,學校將根據協議書的內容開具畢業生就業報到證和户口遷移證,同時轉遞學生檔案。如果畢業生未簽定就業協議書,學校將把其關係和檔案轉遞迴原籍。每位畢業生各擁有唯一編號協議書(一式三份),實行編號管理。在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後,三方協議即告終止。

所以就業協議以書不是勞動合同,畢業生報到後,應當要求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明確約定試用期,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資待遇,休息休假等。超過一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雙倍工資,不能以簽訂了就業協議為由拒絕支付。

二、勞動合同的簽訂主體問題簡析

下列組織屬於可以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組織:

1、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企業是最常見的用人單位,無庸多言。個體經濟組織即個體户,同樣可以作為用人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主要是指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如民辦的幼兒園、學校、敬老院、醫院、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等。針對某些較特殊的非企業單位存在的爭議,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和基金會,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

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相對於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也是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其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也應依照本法執行。但這些單位裏的公務員,與單位建立的則不是勞動關係,也不受勞動法律法規調整。

3、實行聘用制的事業單位,也是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其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之間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4、用人單位的分支機構。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託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合同。即前者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訂立勞動合同,而後者只能受單位的委託以單位的名義訂立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即使企業和員工之間簽訂了就業協定,在進行入職的時候,也需要簽訂勞務合同,這樣才能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且簽訂合同之後,公司就需要給繳納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