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先離婚不分財產嗎?
不分割財產先離婚也是可以的,法律並沒有要求離婚的時候必須將財產拿出來完全分好了之後才允許離婚的,因為離婚的本質是將二人原本原本聯結的關係割裂開成為個體,至於財產的部分法律不會干涉而只會在有糾紛的時候介入幫助夫妻合理分財產。
一般情況下,男女雙方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但我國的法律也不禁止離婚時,不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法無明文規定即可為。男女雙方約定達成一致後,按照約定的進行,離婚時,可以不分割共同財產。在司法實踐中,也存在難以分割共同財產的情形,因此男女離婚時,不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支持。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分割財產卻不是離婚必備的條件,如果不分財產也是完全可以離婚的,一般情況下離婚財產的分割都是按照平均分配的方式進行財產的分割的的,但是如果一方存在法定的情形的,此時還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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