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不離婚準備拖死我,應該怎麼解決?
一、男方不離婚準備拖死我,應該怎麼解決?
雙方現在既然不能協議離婚,那就可以選擇起訴離婚,離婚案件是必經調解的,調解不成由法院判決,能否判離是看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沒有和好的可能,具體就看能夠提交的證據材料。如果證據不充分的且男方不同意離婚那法院可能就不會判離,一審結束後,那隻能等六個月之後再行起訴離婚。
二、離婚財產分配原則是什麼?
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關於男方出軌家暴離婚財產分割的情況,只要這些情況屬實而且可以找到相應的證據,那麼通過上訴是可以要求對方少分配甚至是不分配離婚財產的,法院方面對此也會進行處理。
綜上所述,男方不離婚一直拖着,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離婚,正常情況下,法院要先進行調解,如果調解沒有效果,並且證明確定是感情破裂了,那麼法院應該准予離婚。訴訟離婚所需要的時間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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