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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什麼屬於女方財產分割?

離婚什麼屬於女方財產分割?

一、離婚什麼屬於女方財產分割?

離婚歸屬於其中一方的財產屬於女方財產分割,也就是這部分的財產不需要參與到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離婚時屬於女方個人財產的範圍是: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現在離婚的時候,他是需要區別一些個人婚前財產和婚後的夫妻共同財產,只有在這個基礎之上,才能夠進行非常合理的確定。夫妻也可以對於共同擁有的財產來進行一個合理的約定。但是在結婚之前的財產屬於個人所有。

二、夫妻個人財產如何認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從該規定可以看出,要定財產歸夫妻一方所有,要經夫妻雙方共同協商約定,簽定協商協議書,協議書中所確定的財產即為一方所有的財產,所簽定的協議書,從雙方簽字時生效。對生效的協議書也可以進行公證

對婚前財產,在關係明確的前提下,可申請財產公證,經公證的財產亦是歸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如果認為協議或經公證的財產內容要改變,應重新簽定協議書,重新進行公證,或者律師見證,不經過法定程序,改變是無效的。

夫妻約定財產歸一方所有的協議,必須是書面的,口頭約定無效。

如果夫妻間未對財產進行書面的約定或公證財產歸誰所有,應按規定的內容處理。

現在離婚的時候,他是需要區別一些個人婚前財產和婚後的夫妻共同財產,只有在這個基礎之上,才能夠進行非常合理的確定。夫妻也可以對於共同擁有的財產來進行一個合理的約定。但是在結婚之前的財產屬於個人所有。

在當代的社會離婚的時候,夫妻雙方是可以關於具體的一些事項作出明確的約定的,比如説夫妻共同財產如何來進行分割,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情況之下由執行法院來進行訴訟,如果是歸屬於女方個人的財產的話,是不能夠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