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能否約定財產歸個人所有
我國婚姻法對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以及夫妻共同財產作出了明確規定,對個人財產的保護也加大了力度。
那麼,雙方能約定財產歸個人所有嗎?關於夫妻財產約定製在法律上有哪些相關規定呢?
一、雙方能約定財產歸個人所有嗎?
《婚姻法》生效日期截止2020年12月31日,《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生效,屆時相關的法律條例將會被替換。
《民法典》生效前的法律規定: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注意,這種約定應採用書面形式。
《民法典》生效後的法律規定: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約定財產製】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由此可知,夫妻對一方個人婚前財產以及婚後的財產作出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若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二、夫妻財產製的相關規定
《民法典》
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和婚前財產歸一方所有,這種通過雙方協商約定的夫妻財產製,稱作約定財產製,約定財產製在下列範圍內受法律保護:
1、共同財產制:即指夫妻雙方對婚前和婚後所得的財產都約定為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雙方如果認為婚後共同生活,應部分彼此,且對維持家庭的穩定有益,雙方可以約定婚前婚後財產為共同所有。
2、分別財產制:即指是指夫妻約定婚前財產和婚後所得財產歸財產取得人所有,排斥夫妻共同財產和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另一方有對共同財產的平等享有和處分權。
這種分別財產制的約定是在肯定夫妻人格獨立的基礎上變為夫妻共同生活。
但要注意的是,夫妻在約定分別財產制時,對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的費用以及撫育子女所需的費用應約定各自承擔的數額。
3、限制共同所有制:即指夫妻雙方對婚前個人財產以及婚後財產作部分歸一方所有部分歸夫妻共同所有的約定。
以上三種財產約定的方式均是合法有效,具有法律效力的。
值得注意的是,夫妻雙方在約定財產製的方式時,應採用書面形式。
之所以這麼規定是因為夫妻財產製的約定不僅涉及到夫妻雙方的財產利益,而且還會影響到第三人的財產利益。
法律這麼規定有利於準確的表達夫妻雙方對夫妻財產製的真實意思表達,防止發生財產糾紛,也有效的保護了第三人的合法債權。
綜合上面的介紹,夫妻可以約定財產製的約定方式,但只能採用書面形式。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後,對於夫妻約定財產製的方式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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