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養育一兒一女,離婚時孩子怎麼判
隨着社會經濟不斷地發展,二胎甚至三胎政策不斷放開,不少夫妻都會生育兩個甚至以上的子女,那麼離婚時,如果夫妻倆都想要子女,多個子女的撫養權該如何分配?
沈女士和李先生2004年登記結婚,婚後生育了一子一女,後夫妻感情破裂,沈女士曾起訴離婚,要求兩個孩子的撫養權歸自己。庭審中,沈女士提交了女兒書寫的文字材料,寫明:“我是李,我媽媽叫沈,我爸爸叫李,我在小學上二年級,我弟弟4歲了,我和弟弟是姥姥、媽媽照顧,爸走了一年不回家,我希望爸爸回家,如果爸爸媽媽要分開的話,我希望跟姥姥和媽媽一起生活,我也不想跟弟弟分開,我會照顧好弟弟的。”
法院審理後考慮到孩子自身的意願及現在生活居住情況,從尊重孩子意願和不願意改變孩子生活環境的角度考慮,認定兩個孩子應由母親沈女士撫養為宜。因此,法院最終判決兩個孩子均由沈女士撫養。
律師分析
對於撫養權有爭議的夫妻,訴訟離婚時,法院以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原則進行判斷。對於不滿兩週歲的子女,法院一般會將撫養權判給孩子的母親。對於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孩子本人的真實意見。
如果是兩個孩子的撫養權,在民法典實施生效前,非雙胞胎的婚生子女一般一人一個進行撫養。但一人一個是否真的是最利於孩子成長呢?我認為,在特定的情況下,一人撫養一個是平衡父母雙方利益的一種方式,但不一定最適合孩子。
如果站在孩子的角度上,兩個孩子從小在一起生活、成長,父母離婚,必會給孩子帶來一定影響。而如果父母關係緊張或者勢如水火,那麼兩個孩子再見面的可能性也比較小。兩個子女間的感情不但無法得到維繫,甚至可能漸行漸遠。
如果兩個孩子一直隨父親或者母親一方共同生活時間較長,已經形成了穩定居住生活的現狀,那麼,另一方一定不瞭解孩子目前的學習、生活或等情況,也無法照顧孩子。強行判決,導致孩子生活發生鉅變,更不利於孩子成長。
在民法典實施生效後,法院在判決孩子的撫養權時,最根本的原則還是以未成年的健康成長為宜。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離婚後的父母子女關係】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六條規定:第四十六條對已滿兩週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一)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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