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協議的內容有哪些?
一、財產分割協議的內容有哪些?
財產分割協議應具備以下內容:
(1)協議各方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住所地等;
(2)協議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4)分割財產的原則、方式、方法、標準;
(5)各協議人分得之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6)分割後財產的交付和轉移條件;
(7)價格補償和債務承擔問題;
(8)違約責任;
(9)其他事宜, 例如辦理登記和批准手續的問題,涉及第三人的問題等。
二、離婚後對財產分割協議可以反悔嗎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在離婚後未滿一年的,因反悔原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協議,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法院受理有法律依據。離婚後超過一年的,不能再就財產分割協議進行反悔。
離婚後對財產分割協議反悔,關鍵在於如何認定雙方在離婚時達成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協議是否存在欺詐和脅迫行為。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失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因此,當事人可根據上述理由分析在分割財產時是否存在有欺詐和脅迫行為。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離婚之後需要進行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按照具體的情況進行相應的分割,如果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關鍵在於如何認定雙方在離婚時達成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協議是否存在欺詐和脅迫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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