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內財產協議哪些無效?
一、夫妻婚內財產協議哪些無效?
1、民事主體不合格導致協議無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 法不能獨立實施的,都會導致協議無效;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協議內容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4、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婚內財產協議,是指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因為夫妻約定的婚內財產協議,也是合同的一種,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離婚協議書在夫妻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故一般情況下,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字時成立。然而,成立並不意味着協議生效。這是因為,協議內容以夫妻解除婚姻關係為前提。雙方如果還沒有解除婚姻關係,那麼要執行協議就相當於抽空了其存在的基礎。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離婚應到婚姻登記機構辦理離婚手續,進行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書是其中需要攜帶的文書材料。因此,離婚協議書只有雙方在民政機構婚姻登記機構辦理了相關的離婚登記手續後才能正式生效,而非簽字後生效。
三、協議離婚共同財產怎樣分配?
夫妻如果是協議離婚的話,需要先就共同財產的分割做出協商。至於如何分割財產,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確定。通常情況下是均等分割,若一方有過錯可以適當的少分財產。不過,這些都是不絕對的。最終離婚夫妻如何分割財產,完全取決於雙方的協商。
夫妻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婚內的財產協議不符合法律規定,是無效的,離婚協議書需要表達雙方的真實意願,內容不能違反法律規定,不能違背公序良俗,在辦理離婚手續之後,協議書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雙方要按照協議書中的規定履行相應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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