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可撤銷的幾種情形?
一、婚姻可撤銷的幾種情形?
(1)一方是受到脅迫而結婚的;
(2)一方婚前隱瞞重大疾病的。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可撤銷婚姻是指對於已經成立的婚姻關係,由於男女雙方缺乏婚姻的合意,因此受到脅迫的婚姻一方可以依法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在法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違法結合的一種婚姻。可撤銷的婚姻需在規定的時間內撤銷,如果在規定的時間內不撤銷的,則視為有效婚姻。
二、撤銷婚姻和離婚的區別有哪些
1、對象和目的不同。離婚是以合法的婚姻為對象,目的主要是為了解除合法的婚姻關係。兩個人之間的婚姻是自願結合在一起,生活之後由於種種因素導致感情破裂而導致的離婚;而可撤銷的婚姻是被迫結合在一起的;
2、法定事由不同。離婚的法定事由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法律規定的離婚與不離婚的界限,根據司法審判的具體實踐,也有具體的判斷標準;可撤銷的婚姻事由僅限於因脅迫而產生的婚姻關係,可能是由親屬脅迫,也可能是被拐賣之後而被脅迫的婚姻關係,因欺詐而產生的婚姻關係是沒有撤銷權的;
3、請求人不同。離婚的請求權人可以是婚姻關係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雙方都可以提出離婚的請求;可撤銷的婚姻是僅限於被脅迫的一方有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另一方無權請求撤銷婚姻關係;
4、請求權行使的時間不同。離婚請求權的行使可以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任何時候,可撤銷婚姻只能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婚姻撤銷之日起1年內提出。離婚是解除合法婚姻的法律手段,而婚姻被撤銷是違法婚姻的法律後果,它們有嚴格的區別。離婚,是指夫妻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行為。
綜上可知,因脅迫結婚的,請求撤銷婚姻,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如果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因重大疾病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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