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結婚財產分配如何處理?
雖然沒有結婚證,但是財產分割還是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個人財產自然屬於個人所有。
沒結婚的財產分配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可以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並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
在我國,婚姻關係的成立是以“登記”為法定要件的。未辦理結婚登記在一起共同生活,係一種同居關係,不受《民法典》的保護,不享有基於配偶身份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也不適用《民法典》關於夫妻財產分割的相關規定。
對於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據此,司法實踐中,法院審理分割同居財產案件時,類推適用夫妻財產的分割規定,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成為對於同居財產分割的慣例。
適用此條規定,需要把握三個要點:
第一,雙方同居生活期間。
第二,“共同所得”。構成共同所得,也要具備二個條件:一是雙方共同生活,這是形成共有關係的基礎;二是雙方共同勞動、經營或管理,這是產生共有關係的前提條件。只有同時具備這兩個條件,才能構成共同所得,否則應視為個人所得。
第三,“一般共有”。即共同共有,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房產,不管雙方的出資多少,雙方均平等地、不分份額地享有所有權,雙方終止同居關係時原則上應均等分割。
二、沒結婚證離婚財產孩子怎麼分?
按照同居時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沒有辦理結婚證,所以不會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來處理的。一直未領取結婚證,屬於未婚同居關係,若感情不和分手,不屬於離婚,雙方原歸個人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實際上,不管是婚生子女還是非婚生子女,都是平等的。不能説男女沒有結婚,非婚生子女就不是父母的孩子,非婚生子女與父母之間的血緣關係是任何人都無法否定和分割的。因此,同居生的孩子的法律地位與婚生子女是相同的。同居生的孩子享有被父母撫養的權利、繼承的權利以及其他婚生子女所享有的一切權利。
三、沒有結婚證怎樣辦理離婚?
(一)補領結婚證以後,如果雙方能對離婚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到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如果不能就離婚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只能到人民法院訴訟離婚。
(二)如果另一方不配合去補領結婚證,可以持户口本、身份證去原婚姻登記機關要求出具婚姻關係證明,然後到人民法院訴訟離婚。
(三)如果結婚時間年歲太久,查找不到當時的登記資料的,婚姻登記機關不會出具證明,這種情況,只能訴訟離婚。立案時可以提供單位、派出所出具的證明材料。
(四)如果另一方將結婚證藏匿,去開具婚姻關係證明時不要説是被藏匿,告訴工作人員説結婚證丟失。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男女雙方沒有到法定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此時就是不能認為為法律上的夫妻關係,此時也是不受我國的法律的保護的,此時男女雙方之間形成的是同居關係,在遇到財產分割的問題的時候,不能按夫妻關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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