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退彩禮的幾個條件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人民法院才能考慮支持給付人的返還請求。可以肯定的是,如果給付彩禮之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給付人反悔,提出要求返還給付的,人民法院將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彩禮全額返還還是酌情?
(一)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
(二)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
1、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
2、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
3、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
4、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同居關係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礎上再減少5%至20%。
(三)婚約財產數額的大小
審理婚約財產糾紛案件要考慮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根據給付彩禮數額的上下限來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比例,彩禮數額越大,返還的比例越高,這樣方能體現法律的公平、合理的精神,使裁判尺度統一,維護裁判文書的權威性。
(四)給付彩禮家庭的經濟狀況
法律同時規定了“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返還彩禮的情形。即“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該司法解釋規定的是絕對困難標準,這就需要法官具有豐富的社會經驗,通過了解男方家庭的經濟來源狀況、工作能力、收入水平,男方父母身體狀況等情況,判斷其家庭所處的生活水平。若確實因給付婚約彩禮造成家庭經濟困難的,可以在考慮上述因素確定的比例基礎上再提高10%的返還比例,以減少男方的損失;同時,也應瞭解、查明女方的家庭經濟狀況,以此來綜合確定返還的比例較為客觀、合理。
在決定彩禮是否返還時,是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為主要判斷依據的。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收受彩禮一方應當返還彩禮。給付彩禮後已經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當事人的返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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