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解除婚約彩禮怎麼退?
一、那解除婚約彩禮怎麼退?
一般需要退還的。
財物糾紛問題是婚約解除後婚約雙方因彩禮、有關費用等財物發生的經常性問題,所述財物糾紛主要包含贈與物返還糾紛和有關費用的分擔補償問題。關於婚約解除後的財物糾紛問題主要是通常情況下的彩禮等贈與物返還問題,對其他問題(如買賣婚姻中的贈與物處理問題、因舉辦訂婚儀式所發生費用補償問題等)有關法律解釋或民事政策規定的較為明確,在學術界和司法實踐中都沒有什麼爭議。
關於通常情況下的贈與物返還糾紛,首先應確立兩個原則。
一是隻有價值較大或有一定特殊意義(如相片、信件等)的財物才可請求返還,對價值較小、比較零散的財物不得要求返還。
二是對一般的財物贈與視為附解除條件贈與,經一方請求返還,對方應予返還。對彩禮等婚約贈與物,司法實踐中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視為無償贈與,婚約解除後贈與財物不得要求返還,另一種觀點認為是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所謂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是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贈與行為,在當事人所約定的條件不成就時仍保持其原有效力(贈與行為合法有效存在),當條件成就時,其效力便消滅,解除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贈與行為失去法律效力)。
二、彩禮在哪種情況下可以不返還
1、給付彩禮的一方婚前舉債給付、婚後無經濟來源償還債務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財產給付、婚後無固定經濟來源、依靠自己的力量無法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確定“生活困難”需根據給付彩禮的數額、給付人的生活來源、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目前可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合理確定。這種情況下可以不返還。
2、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但是已經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為三種情況:
①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②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③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
3、在婚約存續期間,因婚約當事人死亡,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持。但在死亡前已經起訴的除外。
綜上所述,旦婚約解除,此財產流轉就失去了其合法性基礎,接受彩禮的一方就應當返還其所接受的彩禮;如果雙方已經結婚,婚約的法律效力就一直延續到雙方的婚姻締結。而解除婚約,彩禮就應當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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