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糾紛被告反訴分割財產應該在什麼時間提出
一、婚姻糾紛被告反訴分割財產應該在什麼時間提出?
婚姻糾紛被告反訴分割財產應該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三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二、婚姻糾紛被告反訴需要滿足的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反訴需要滿足的條件是:
(1)反訴只能是本訴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而不能對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訴只能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
(3)反訴與本訴必須是適用同種訴訟程序。
(4)反訴不能是其他法院專屬管轄。
(5)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必須在事實或法律上有牽連。
(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在一場民事訴訟活動當中,被告方當然也可以針對原告提出反訴,但被告要注意提出反訴的時間是有限制的。如果超過法定舉證期限被告才提出反訴的,人民法院是不會受理的。被告就財產分割提出反訴的,應該就自己的主張提供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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