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沒有共同財產如何處理?
一、離婚沒有共同財產如何處理?
不會涉及到財產分割的問題,婚前財產屬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參與分割,所以起訴離婚前,可以轉走個人婚前財產。
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婚前個人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參與離婚財產分配,對方無權要求分割。因此,婚前的個人財產,如果在離婚時,是不會被分割的。夫妻的個人財產是指歸夫妻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具體分為五類: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為結婚所購置的財產;
2、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以及婚後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費;
3、離婚時,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職業上的用物。當然,貴重物品除外;
4、離婚時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後所得財產,和未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
5、夫妻間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包括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為個人財產。
二、判斷婚前財產應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1、判斷是否屬於婚前財產的關鍵在於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
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後才實際佔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後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後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4、《民法典》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財產可以進行公證,但不是強制性的。存款、玉器、金銀首飾等貴重物品屬於產權隨時變動的動產,不像房子、汽車之類的產權明確的不動產,以後雙方如果離婚,則很難證明或者説清楚這些動產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夫妻共同財產,為了避免日後不必要的紛爭,建議婚前的存款最好到公證處進行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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