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夫妻共同財產是男女離婚之時爭奪的焦點之一,男女雙方都想自己多分的一些夫妻共同財產。那究竟什麼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標準是什麼?本站小編為您整理編輯相關知識,歡迎您的閲讀!
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夫妻共同財產的內涵界定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取得,除另有約定或法定屬於夫妻個人特有財產以外的由夫妻雙方共同享有所有權的財產。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夫妻共同財產關係的存續期間
夫妻財產關係派生於夫妻人身關係,只有男女雙方依法具有夫妻關係,相互間才能產生相應的共同財產關係。夫妻共同財產關係的產生應以夫妻人身關係的成立為依據,若婚姻關係消滅,則夫妻共同財產關係即行終止。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但是,如果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指明某項遺產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或贈與人在贈與合同中確定某項財產只贈給夫或妻一方,這種情況下,法律應當尊重被繼承人和贈與人的意願,夫妻一方繼承的遺產和接受的贈與物不能作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5.其他應當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對於除明確列舉屬共同財產或個人財產以外的財產,其歸屬到底是屬夫妻雙方還是屬一方所有,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不明確的,歸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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