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再復婚財產怎麼算
一、離婚再復婚財產怎麼算
離婚又復婚,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屬於婚前財產。因為離婚使婚姻關係終止,復婚所組成的婚姻關係並不具有法律的延續性,是兩個行為,它們是各自獨立的兩個婚姻關係。根據新的司法解釋,離婚時所分割的財產,在生效後即屬於個人所有,除非當事人自願,否則在下一個結婚的婚姻關係中依然為個人所有。而復婚實際上就是第二次結婚,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屬於婚前財產。復婚後取得的財產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關係的變更是人生大事,在此建議大家在婚姻中不要意氣用事,做出一些不理智的行為。
二、辦理復婚需要什麼條件?
復婚是指已離婚的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重新確立的行為。復婚是一種法律行為,如果男女雙方離婚後又自願要求恢復夫妻關係的,説明雙方的感情並未完全破裂,或造成離婚的原因已被消除。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允許雙方重新確立婚姻關係。對於這種情況,根據《婚姻法》規定,當事人雙方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曾有夫妻關係並已按法定程序離婚;
2、離婚後未再婚;
3、自願恢復夫妻關係。
除了上述三個條件,《婚姻法》還規定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復婚登記設置任何形式的附加條件。
在復婚的時候也是需要滿足規定的條件,否則的話也不能順利的辦理手續,自然雙方就不能復婚成功。而之後只會按照同居關係處理,而不能認定為婚姻關係。不過,在復婚之後雖然雙方的婚姻關係會恢復,但是之前分割的夫妻財產,只能按照一方個人財產來處理,而不會又變成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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