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一方舉證財產為私有合法嗎?
一、離婚一方舉證財產為私有合法嗎?
夫妻有對財產進行約定時,實行約定財產製,否則夫妻財產適用法定共同財產制!夫妻雙方是否存在婚姻財產約定,在離婚財產分割中是首先要考慮的內容。夫妻對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需要強調的是,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根據《婚姻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判定。在夫妻雙方沒有財產約定或約定不明,且直接依據《婚姻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無法直接判定時,則當事人應對自己的主張舉證。從法院的判決規則來説,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二、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此外,在軍婚離婚糾紛中,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亦屬於軍人一方的個人財產。
而對於的範圍,《婚姻法》第17條作如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對以上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進一步作出解釋,“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是指: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此外,“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離婚時,財產分隔只能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合法合理的分隔,屬於個人的財產,應當由個人進行舉證,證明該財產是個人所有,則該財產不參與財產分割,仍然為個人財產。需要注意的是,男女離婚時,舉證財產為個人私有是非常有必要的,因為根據法律規定,只有合法舉證某項財產為個人財產才可以認定為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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