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關於離婚的財產協議的效力是什麼
一、婚前關於離婚的財產協議的效力是什麼
在新的婚姻法中就有規定,一方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是不能分割的,另外是男方婚前給了首付購買的房子,房產登記在男方名下,結婚後夫妻兩人共同還貸,這樣的財產是屬於男方所有,而女方只能獲得還貸的補償。這些情況如果是女方購買的,男方也是一樣不能分割財產。
在理解婚前財產時應注意如下方面:
1、判斷是否屬於婚前財產的關鍵在於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後才實際佔有該財產,其性質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待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外有約定的除外。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二、離婚時婚前財產怎麼分割?
1、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如果婚姻雙方對婚前的財產沒有約定,根據婚姻法上述規定,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而且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轉化為共同財產。
但有些情況下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是婚前個人財產,司法實踐通常會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2、我國婚姻法中的其它規定。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所以就算認定是婚前個人財產,也有可能會失去房屋的所有權。
綜上所述,很多人在結婚之前就會考慮在離婚的時候約定雙方的財產協議,一般情況下協議在雙方平等自願的情況簽訂的都是有效的,會按照協議的內容來進行分割,但是如果有存在違反協議中規定的情況就不一定會按照約定分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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