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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婚姻法財產分割有哪些?

現在的民法典財產分割

現在的婚姻法財產分割有哪些?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如下:

一、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

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1)照顧子女的權益。首先,不得將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列入夫妻共同財產加以分割;其次,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給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財產。

(2)照顧女方的權益。因為婦女為養兒育女,操持家庭做出了巨大貢獻,為使得婦女離婚後生活有保障,女方應適當分多點財產,或在財產種類上將某些重要的財產如住房等分割給女方,或在男女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三、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四、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五、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

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

六、照顧無過錯方原則。由於一方過錯引起的離婚案件,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照顧無過錯的一方。所謂過錯,是指一方有通姦、姘居、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等行為。一方的過錯行為給另一方帶來極大的身體及心理傷害,也嚴重破壞了夫妻情感。

七、尊重當事人意願原則。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當尊重當事人意願,夫妻雙方可以對共同財產的分割自由協商處理。

自由協商的前提,應使雙方處於無任何外來壓力的情況下做出。自願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表現是,夫妻共同財產可以是一方多分,另一方少分,甚至是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由一方享有。

八、約定優先原則。夫妻雙方對財產處理有書面約定的,為尊重當事人意願,分割財產時以約定為準,除非約定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沒有約定的,按法律規定的分割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