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處分權包括哪些內容,對離婚財產處分後悔怎麼辦
夫妻進行離婚訴訟時候,他們有權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和財產,還可以帶走判決歸其所有的財產。對離婚財產處分後悔,不存在法定的無效情形,當事人不能反悔。接下來法律365為您詳細介紹:
一、離婚處分權包括: 處分原則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是我國民事訴訟的一個重要原則。
處分民事權利有兩個涵義:1、在非訴訟階段,可以自由地處理自己的民事權利,比如處分自己的財產,將所有權轉讓於他人,或者轉讓自己取得某些資產的權利。2、在訴訟階段,如原告人可以自動放棄自己的請求,被告可以承認原告的請求,使雙方達成協議,及時結案,終結訴訟程序。當事人有權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則是當事人依據自己的意思,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行使的訴訟權利。如原告可以在法院作出判決前撤訴,原、被告人可以在一審法院判決後放棄上訴權等。
基於上述規定,在離婚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有權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和財產,對方無權對此加以干涉。如果在離婚後,一方再婚,並未喪失財產所有權,調解或判決歸其所有的財產,自己可以有權帶走。
二、對離婚財產處分後悔怎麼辦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在離婚時對雙方的財產狀況是清楚、明知的,在簽訂離婚協議時也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故要想重新分割離婚時的財產的主張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作為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公民在民事行為中有權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法院對這種行為加以保護。同時,法律要維護民事法律關係的穩定,對於出於雙方意思自治簽訂的協議,如果不存在法定的無效或可撤銷的情形,當事人是不能反悔的。作為債權人以通過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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