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個人債務能否保全共同財產?
一、夫妻個人債務能否保全共同財產?
夫妻個人債務不能保全共同財產,畢竟是屬於他人的財產,不能夠進行保全。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二、夫妻個人債務的範圍是怎樣的?
1、 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的借款,也就是説這種債務是屬於一個人的,配偶沒有義務為其承擔。但如果債權人有證據能夠證明這筆債務是用於婚後生活的除外;
2、 在婚後發生的債務,但夫妻雙方經過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但如果約定的目的是為了逃避債務則不被法律認可,並且夫妻間的這種約定僅對雙方產生效力,對債權人沒有效力;
3、一方沒有經過另一方同意的就資助沒有義務撫養的親屬的債務;
4、一方沒有經過另一方的同意,就自己籌資經營活動的,並且取得的收入沒有用到家庭生活中的,因為經營失敗而負的債務屬於個人債務;
5、一方以個人的名義借款的,並且另一方能證明其確實是與債權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
6、夫妻之間實行分別財產制的,一方在對外借款時債權人也知道其約定的;
三、債權債務糾紛注意事項有哪些?
1、要保證該債務關係是依法成立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五條規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可見,當事人所涉及的債務糾紛案件,其權益能否受到法律保護,關鍵是這種債務關係是否合法、有效。
2、注意債務產生的時間,切勿錯過訴訟時效。
在以往的債務糾紛案件中,就其敗訴的原因,基本以超過訴訟時效的居多。可見訴訟時效同樣決定當事人在案件中勝訴和敗訴。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是權利人在法定期間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訴訟時效分為一般訴訟時效、特別訴訟時效和最長訴訟時效三種。
離婚的過程當中,時常可以看到有一些人員關於夫妻的共同債務發生一些糾紛,如果確定成為個人的債務的話,只能夠利用個人的財產來進行一定的償還。比如説發生保全這樣的一些問題,都必須是針對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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