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買房離婚時分割財產怎麼辦?
婚後貸款購買的房產,如無特殊約定應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平均分割。需要説明的是,婚後貸款購房,無論是個人支付房款還是夫妻雙方共同支付房款,也無論是一方償還貸款,還是雙方共同償還貸款,均不影響房屋共同財產的形成。
如果離婚時貸款已經還完,雙方按市場價值平均分割即可,房屋市場價以專業房地產評估公司的評估值為依據。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一方在婚前已經通過銀行貸款的方式向房地產公司支付了全部購房款,即在婚前取得了購房合同確認給購房者的全部債權,婚後獲得房產的物權只是財產權利的自然轉化,那麼離婚分割財產時將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相對比較公平。對按揭房屋在婚後的增值,應考慮配偶一方參與還貸的實際情況,對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補償。
在將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所有的基礎上,未還債務也應由其繼續承擔,這樣處理不僅易於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對性原理。對於婚後參與還貸的一方來説,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二、夫妻離婚時經濟適用房如何處理?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特殊情況下,可向購買人户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回購,回購價格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確定。
1、凡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並取得經濟適用房的為夫妻雙方共有財產。雖然經濟適用房尚未辦理產權證,但只要夫妻支付全部購房款的,房屋屬於買受入夫妻所有,辦理產權證僅是時間問題,取得房屋產權具有必然性。
2、一方婚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婚後雙方共同支付購房款的,為夫妻雙方共有財產。婚前一方享有購房資格,但婚後夫妻如果不交納購房款,就無法取得房屋,支付房款是取得房屋的對價,因此,該房屋的取得不論從財產的形成,還是取得的時間上,均應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3、一方婚前申請購買並支付部分購房款,婚後夫妻交足購房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購房款對應的房屋價值應當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就補交房款對應的房屋價值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4、一方婚前購買並已支付全部購房款的為個人財產。雖然房屋產權的登記時間可能在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但該種情形下,購房一方與政府之間的買賣合同已經全部履行,購房者對所購房屋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及出賣以外的處分權,故房屋應當歸買受人所有。
總之,貸款所買的房子在分割的時候通常會遇到很多問題,比如説貸款還沒有還完的話,就算房屋已經分割完畢也會因為權屬的問題而沒有辦法過户,而貸款已經結束的房屋只需要將其換算成市場的價格,在均等分割的基礎上並由雙方商議分割的方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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