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申請書條件有哪些
一,財產分割申請書條件有哪些
(一)身份條件。申請參與分配人必須是已經取得執行依據(即已經生效的仲裁裁決書、判決書、裁定書、支付令、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公證債權文書等)的債權人。這一條件的主要目的是確認申請參與分配人是債權人,也就是説需要經過法定程序驗證過的債權人才能申請,而沒有被法院確認為債權人的不能參與。
(二)分配的前提條件。債務人的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且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這一條件是説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不足夠清償全部債務,所以才需要按照順序逐一清償或者按比例償還債務。
(三)用以分配的財產條件。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必須在被執行的財產被執行完畢之前。也就是説申請參與分配的時候,必須還有債務人沒被執行完的財產可用於還債,否則失去用以分配的財產,參與分配也就沒有意義。
(四)管轄條件。參與分配應當向原申請強制執行的法院提交參與分配申請書,寫明參與分配的理由和執行依據,由該法院轉交給主持分配的法院。
二,普通債權人能參與分配嗎
根據以上參與債權分配的條件,普通債權人只要符合以上所述的各項條件就能夠申請參與分配,但是是否能申請參與分配和是否能確實分配到財產不是等同的。
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應當首先扣除參與分配的各債權人的執行費用,餘額用於清償。那麼參與分配的順序是:
(一)法定債權。如財產保全產生的債務。
(二)有擔保權的債務。即在產生債權債務的時候設立了擔保物或者保證人的債務。
(三)首先採取查封等措施的
(四)普通債權。也就是普通的借貸關係,沒有什麼擔保抵押之類保障的債權。
(五)行政或刑事處罰。我國法律主要保護公民的利益,因此先保障公民的其他債權得到償還才能分配行政或刑事處罰的債權。
財產分配問題處理需要自己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有效的申請,否則自己的利益保障就會喪失一定的積極性,但是最為重要的還是自己的資料準備齊全,不然有關環節的解決就會喪失不小的支持,不過因為涉及較多的利益人羣,自己需要學會合理的應對,進而減少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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