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4年了要離婚財產怎麼分?
結婚四年的財產分割方式:協議分割或者是判決分割,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共同財產,都是平均分割。無過錯方可適當多分。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包括哪些?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複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二、夫妻離婚財產分配原則是什麼?
夫妻之間對財產的協議優先;
1、男女平等;
2、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
3、照顧無過錯方;
4、照顧付出較多方。
三、離婚財產分割注意事項有哪些?
在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的前提下,法院應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公平公正地分割共同財產。原婚姻法對此項規定的表述是照顧女方和子女的權益。在大多數情況下,夫妻離婚,家庭成員中未成年子女恐怕是不幸婚姻的最大受害者。
因此婚姻法修改中特別強調了對子女權益的保障,將其作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優先考慮的因素,將原條文中“女方權益”和“子女權益”的先後位置作了調換,修改為“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意見》中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堅持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但根據本法的規定,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法院考慮的因素僅是子女權益和女方權益,不涉及過錯或無過錯的因素。
共同財產由於是夫妻雙方共同享有的,所以在離婚時應當平等分割,除此之外,夫妻共同債務也應當共同承擔,共同債權則應當共同享有,但是如果是一方在分割財產之前惡意轉讓共同財產,製造共同債務的,另一方有權追究其的責任,如果是財產分割之後才發現的,另一方有權請求重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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