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申請保全財產的分配可以優先處理嗎?
一、債務申請保全財產的分配可以優先處理嗎?
不可以優先分配。
雖然當事人在法院中申請保全了財產保全,但其債權仍屬於普通債權,不具有優先受償權,在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時,執行所得價款扣除執行費用,並清償應當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對於普通債權,原則上按照其佔全部申請參與分配債權數額的比例受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零八條 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第五百一十條 參與分配執行中,執行所得價款扣除執行費用,並清償應當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對於普通債權,原則上按照其佔全部申請參與分配債權數額的比例受償。清償後的剩餘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二、財產保全的程序
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人民法院進行審查,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根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依職權主動作出財產保全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到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並開始執行。訴前財產保全,一概由申請人提出申請,並且提供擔保。人民法院對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必須在接受申請後的48小時內作出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財產保全裁定一旦作出立即生效,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人民法院不停止財產保全裁定的執行。
綜合上面所説的,財產保全就是對該屬於自己的財產進行申請保護,從而防止他人進行轉移,但對於此財產在申請保護了之後也是沒有權利得到優先處理的,而是要等到債務的先後順序來進行,所以,債權人一定要懂得如何來保護自己的財產不受到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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