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的婚前協議的效力如何
一、婚前協議的效力如何
1、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具體來説,婚前協議對夫妻雙方而言具有合同約束力。
按照《合同法》,這種法律效力體現為在兩個方面:一是表明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當事人的合同權利會得到法律的保護;二是合同約定的內容開始實際履行。婚前協議的效力內容也相應體現在兩方面: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雙方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適用合同法有關履行的規定。
2、婚前協議內容必須在不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的。例如一般協議書內容會約定家務分工、生活費該付多少、自由處分金等,甚至也有人約定,如果另一半外遇就要罰多少錢等。假使協議內容涉及“離婚”,例如在協議中規定“雙方中若有一方外遇或家庭暴力就要無條件離婚”,或是離婚後的贍養費給付與子女監護權歸誰,法官通常會判定無效。判定無效的原因是:因為我國的法律還是普遍認為,婚姻生活要永續經營、長久維持,所以不能用離婚來訂定協議內容。
二、怎麼簽訂婚前協議
1、簽訂婚前協議的條件:
(1)雙方必須有明確、真實的意思表示,並且是自願的。任何一方均不能對另一方採取隱瞞、欺詐、脅迫的方式,也不能乘人之危。基於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而訂立的協議是無效的。
(2)必須是合法的,不得違反男女平等原則,不得損害婦女和子女的利益。既不能規避法律,也不能違反公序良俗。
(3)要採用書面形式。
(4)約定不得損害不知道該約定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2、婚前協議形式上必須是書面的。婚前協議書一般應包含下列內容: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
(2)婚前財產的範圍(含債務)的名稱、數量、種類、價法、狀況等,將男女雙方各自的婚前財產詳細得列一張清單。
(3)上述婚前財產的權利歸屬,男女雙方各自的婚前財產權利歸屬於哪一方,如何使用等。
(4)婚前財產婚後的收益歸屬。
(5)婚前財產婚後處分行為產生的收益歸屬。
(6)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
(7)其他應約定的事項,如對婚前債務如何清償的約定等。
(8)婚前協議生效的條件、時間等。
(9)男女雙方簽字。
(10)婚前協議的簽訂時間。
婚前協議的簽訂其實主要就是對雙方婚前個人財產的一個約定,這樣做其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婚後雙方就財產問題產生爭議,對夫妻感情生活的穩定其實有一定的幫助。當然,是否在結婚之前簽訂這樣的協議,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法律方面並沒有強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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