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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公司怎麼分

在夫妻關係承續其間,夫妻股份比例的設置往往只是形式上的需要而並不反映夫妻實際權益的分配,夫妻一方名下往往持有大部分公司股份甚至全部股份。在離婚時夫妻共有的股份應當按雙方各得一半原則進行分割,並以此調整公司的股權結構。如在多家公司擁有股份則應對各家公司所持股份分別按前述原則進行分割。
如夫妻一方原來不屬於公司股東,在對夫妻共有股份分割前需徵求其他股東的意見,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則可以成為公司股東;過半數股東不同意將公司股份轉讓的,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其股份,由夫妻雙方就該股份轉讓所得款項進行分割。如其他股東不購買,則視為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離婚時公司怎麼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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