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規定二婚離婚財產昨分?
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 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是指: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指定歸一方所有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二、如何應對起訴離婚?
(一)上法院打“官司”之前,首先應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
1)準備好訴訟證據;對多數的當事人來説,都是第一次訴訟,並沒有收集、整理證據的意識。法院審理任何案件都是以“證據”為中心,沒有證據,是很難打贏官司的,因此,在起訴之前收集相關證據是非常重要的。
2)注意保護好家庭財產;當一方起訴後,另一方往往就會聞風而動,轉移家庭的共同財產。因此,咋起訴前,先不要打草驚蛇,將夫妻共同財產的相關證據進行收集和整理,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採用訴訟保全的措施。
(二)接到法院傳票時,不要緊張,要針對對方訴求收集相反證據,並進行答辯準備。很多當事人在接到法院傳票時,往往非常緊張。特別在看到原告“歪曲事實”的起訴狀後,即緊張,又氣憤,又擔心法院會聽信原告一方之言。其實這是大可不必的,法院一般只是在開庭時,才會認真聽取原告的訴訟請求和意見,對於原告的訴狀內容,也只是一看了之,不會輕信。但被告應針對原告的訴狀內容及提供的證據,收集相關的反證。
(三)開庭時,要準備好訴訟材料,不要緊張,從容地應對庭審。該帶的訴訟材料,如身份證、答辯狀、證據原件一定要帶齊。作為原告,在陳述時,應儘量把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現以及事實陳述清楚,並配有相關例證。作為被告,應儘量圍繞夫妻感情尚可、不到分手地步為中心,擺事實,講道理。
綜上所述,大家自己心裏面要對二婚有正確的認識,二婚沒有什麼特殊的。因此,只要自己從領結婚證以後清楚的知道雙方共同收入的數額,處理夫妻共有財產的分割並不困難。第一次離婚以後到第二次結婚之前,期間的這段收入都是個人財產,配偶也沒有資格要求分割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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