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後夫妻共有股權該怎麼分
婚後可能夫妻會以共同的名義向公司進行投資,這樣雙方就自然而然的成為了公司的股東,擁有一定的股權。相信大家也知道公司股權是可以為當事人帶來不菲收益的。那要是日後夫妻離婚的話,這個夫妻共有股權該怎麼分才好?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夫妻離婚後夫妻共有股權該怎麼分
夫妻在離婚時對共有股權的分割,除在雙方協商持股一方繼續持股、向另一方支付相應的對價等例外情況外,必然導致有限公司的股東數量上的變化或股東持股份額上的變化。無論公司其他股東購買持股股東的股權,或者是未持股方以協商調解或判決獲得一定比例的股權成為公司股東,均為原股東的全部股權或部分股權向他人轉讓的行為。因此,離婚夫妻對夫妻共有股權的分割,實質上是股權轉讓。夫妻股權分割既然實質是股權轉讓,因此股權分割必然受公司法和公司章程限制。與股份有限公司相比,有限責任公司具有更強的人合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也體現了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特徵,如對股權轉讓的限制條款,一方面保護股東有自由退股的權利,另一方面又對股東退股規定了一定的限制條件,其目的就是保護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
二、夫妻共有股權如何分割
我國公司法在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一般規則時,實行意思自治原則,因此,在對夫妻共有股權進行分割時,法官首先要對有限公司的章程進行審查和對其他股東進行調查。此時分兩種情況:第一,在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未作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應遵循公司法關於股權對外轉讓的一般規定。首先由當事人進行協商,內容應包括轉讓的份額和價格等。在雙方能夠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按照規定和約定進行處理;在雙方不能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法院可以根據股權的數量,將其按一定比例在夫妻之間進行分配。第二,如果公司章程另有約定,則應按約定處理。例如公司章程規定不得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則該約定直接對抗未持股一方當事人。未持股一方當事人不得對此條款提出抗辯,而只能就股權的價值進行分割。
1、協商一致的情況。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對就一方名義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進行分割時,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部分或全部股份轉讓給股東配偶的,應經其它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則不同意的股東應購買相應的股權。
2、在協商不一致情況下,夫妻股權分割需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1)確定股權價值,可先評估,在評估的基礎上作為參考數據再予競價。
(2)價值確定後,依照順序確定股權,先是夫妻中股東一方優先的原則,其次是其他股東,再是股東配偶。將股權價值補償給另一方,但必須考慮夫妻有無其他的財產可以補償,如果只有股權或其他財產的價值遠小於股權不易於補償,只有按這個價位轉讓股權。
(3)依照上述股權價值由法院直接徵集其他股東意見,將擬轉讓股權份額、股權價值、回覆期限發給其他股東。購買款作為財產分割,不購買的直接確定股東配偶取得股東身份。
那很顯然就是屬於夫妻共同的財產,因此在解除夫妻關係的情況下,就需要作出分割處理才行,不然也是不會允許夫妻離婚的。但由於股權比較特殊,因此在離婚分割的時候,自然採取的分割方式有點不同,同時還要遵守《公司法》和公司內部的規定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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