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財產不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一、有哪些財產不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婚內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即婚內個人財產。例如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其中第五條,其他應當歸一方財產的,應包括夫妻一方從事職業、工作和業餘學習、興趣、愛好等專用的財產;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一方具有人身性質的補助金、人身保險費、醫療費、傷殘費、保健費等;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章等;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
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是指男女雙方結婚前的財產,不管是動產、不動產,在婚後均歸原來的一方個人所有。即使離婚也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夫妻一方因身體受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由於這類費用是公民因個人身體健康受到傷害所依法獲得的補償,理所應當歸受到傷害的公民個人所享有。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的身體健康受到傷害,依法所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同樣也只能歸受到傷害者本人所有;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如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指明其遺產只歸已婚的夫或妻一方繼承或者受遺贈,夫或妻一方便享有所繼承或受遺贈的財產的所有權。這一規定尊重了贈與人和立遺囑人的意願;
夫妻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購置的供夫或妻個人使用的生活消費品,如衣物、飾物等。這類財產在使用價值方面具有特殊性,不是夫妻雙方通用或者共用的生活用品,所以應屬於夫或妻一方個人所有;
其他應當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其他一方個人財產,是指依照其他有關法律規定而歸屬於特定行為人本人享有所有權的財產。如夫妻一方因參與體育競賽活動取得優勝而榮獲獎盃、獎牌,這類物品記載着優勝者的榮譽權,其財產所有權應當歸享有該項榮譽權的夫妻一方。
以上五項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會得到法律保護。夫妻一方個人特有財產是民法典中新增加的內容,其意義在於彌補共同財產制對個人權利和意願關注不夠的缺陷,防止共同財產範圍的無限延伸,有利於保護個人財產權利。
綜上所述,以上內容為我們介紹了在我國有哪些財產不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需要我們注意的的是有五類財產不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而屬於夫妻某一方的個人財產,比如因個人身體原因而獲得的政府補貼或者是其父母的遺贈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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