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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關於刑事申訴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最高法關於刑事申訴的規定是怎樣的?

最高法關於刑事申訴的規定是怎樣的

最高法清楚規定了刑事案件申訴的管轄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各級人民法院處理刑事申訴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刑事申訴一般由原終審人民法院負責處理。對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的申訴,上級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以審查、處理;下級人民法院也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第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負責審查處理不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刑事申訴。

二、哪些刑事申訴由中級法院管轄?

(一)不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判決、裁定的;

(二)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裁定的;

(三)不服基層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申訴,經基層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後,申訴人仍不服,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的;

(四)對於基層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申訴,本院認為需要直接處理的。

三、哪些刑事申訴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高級人民法院負責審查處理下列刑事申訴:

(一)不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判決、裁定的;

(二)不服本院的第二審判決、裁定的;

(三)原經本院複核的;

(四)不服中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申訴,經中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後,申訴人仍不服,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的;

(五)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申訴,本院認為需要直接處理的。

四、刑事案件申請申訴的時效是多久?

申訴最遲應在被告人刑罰執行完畢後二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訴人超過兩年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2)原審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屬於疑難、複雜、重大案件的。

申訴是要推翻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所以,要想啟動申訴程序必須要有重大證據,另外,雖然法律規定的申請申訴的時效是刑罰執行完畢後的兩年,可是,如果當事人可能被改判無罪,或者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訴後,法院沒有受理的,超過兩年仍然可以提起申訴。

標籤:刑事 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