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是。
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在婚姻關係還存在的時候所得的工資收入、福利分房等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此期間所得或者應得的住房公積金與住房補貼,也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公積金可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公積金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對於近年新出現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等款項以及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一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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