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財產的內容有哪些
一、夫妻一方財產的內容有哪些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清單
夫妻財產是我們日常生活中最常見的一種財產製度,它是將夫妻財產進行各種處理。
比如夫妻財產的歸屬、管理、收益使用和處分,也可用於夫妻債務清償,家庭生活的負擔等各個方面,即可用於夫妻婚姻關係終止時的清算與分割,也可以用於對外財產責任,是適用範圍很廣泛的財產製度。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及公證,夫妻財產的分配及其夫妻財產糾紛解析都是近年來人們所關注的焦點。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離婚在當即社會越來越普遍了,隨着社會的發展,人們的思想也逐步的提高,對待離婚事件可以很客觀的看待。離婚可以兩個人進行協商,協商一致具體的財產,孩子的撫養權,歸誰都可以,但是如果協商不成的話,就要藉助法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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